济南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有160多家会员单位,今年租出去的汽车有三辆失踪了,汽车上安装的定位器被拆除,租车人联系不上,涉及金额80多万元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。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: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。
也就是说,当地公安机关不是不能管,也不是管不了,而是他们认为,由外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,可是如此一来,却给受害人增加了新的难题。
关于汽车租赁的问题,涉及到行政管理和刑事立案的问题。目前汽车租赁是一个比较普通的运营模式,很多人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汽车,这里面构成犯罪有几个条件:
一是假冒他人名义,或者是借用他人名义,或者支使他人代签租赁合同;
第二是取得汽车之后,关闭GPS定位或者是拆解GPS定位;
第三是伪造租赁企业印鉴或者其他手续非法转籍。
“这个案件,公安机关接到之后应当受理,不受理不是对的。”徐春华表示,对公民报案、举报、控告等,公安机关都应先行受理。经过审查之后,如果属于管辖,就应该立案管辖,如果不属管辖,就应该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。
“这个案件情况比较复杂,如果每个地方都立案,可能会对案件办理产生一些困难。从我的专业经验判断看,我觉得还是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统一立案更好一些,侵权责任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该先行受理。”徐春华说。
徐春华表示,作为公安机关来讲,打造最佳营商环境是责无旁贷的,这种情况经过受理之后,核查发现是属于犯罪案件的,应当立案进行侦查,如果短片反映的情况属实,下线以后会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抓紧核查。
对于类似的问题:第一,汽车租赁行业是这些年的新兴业态,大家都急于扩张,也就是在做业绩的同时要首先想到风险,汽车租出去以后首先要想到做控制。第二,对租赁人要做评估。第三,在管理中发现异常,首先要自己查找,如果确实发生刚才讲的冒用他人名义、拆解GPS的,抓紧报案。
